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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基本政治制度

2018年03月26日 11:30  点击:[]

哈萨克斯坦

(一)国家基本政治制度

哈萨克斯坦现行宪法于1995830日经全民公决通过,1998107日修改。宪法中对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规定基本上套用了西方民主共和制国家宪法中的规定,如“权力在民”、“政治多元”、“民主法制”、“三权分立”、立法机构和国家元首选举产生等基本原则。

“权力在民”思想体现在宪法中规定的“人民通过全民公决和自由选举行使权力”,同时“也可以通过授权国家机关行使权力”。

“政治多元”体现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该国实行“意识形态和政治多元化”,社会组织在宪法面前一律平等,国家不得干涉社会组织的事务,社会组织也不得非法干涉国家事务,人民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政治意志。

   “民主法制”思想体现在宪法的章“总则”和第二章“人和公民”之中。宪法中明确规定哈萨克斯坦是“民主”、“法制”的国家。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三权分立”思想体现在行政、立法、司法权的明确划分和相互制衡上。“三权分立”原则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结构的基本理论原则和组织形式。哈萨克斯坦接受了这个原则。哈宪法规定,立法权由两院制的议会行使,行政权由总统掌管,司法权由法院行使。三者权力划分明确,但又相互制衡。以通过法律为例,看总统与议会之间的制衡关系。在议会通过法律后须经总统批准,如果总统提出异议,该法退回议会复议,须在一个月内进行并再次表决。超过一个月,意味着总统反对意见成立,如果议会每院23以上议员仍肯定业已通过的法律,总统应在7天之内签署。如果议员反对票达不到23规定,即被认为未通过或总统提出的方案通过。

另外,总统和议会两者之间皆可在一定条件下弹劾或解散对方。总统可在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再次拒绝总统对总理的提名、因议会与政府或议会两院之间严重分歧而引发政治危机的情况下解散议会。议会也可以在总统犯有叛国罪时起诉总统。哈宪法规定,在总统生病而无法履行公务时,须经医学专家委员会提供鉴定结论并经各院34以上议员通过而解除总统职务;在总统叛国时,须经最高法院认定并经各院34以上议员通过而罢免总统职务。一旦状告总统叛国的起诉被驳回,提出弹劾总统动议的议员将被中止议员资格。

议会在有23议员赞同时可以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或者是对政府提出的施政纲领两次不予通过时,也意味着对政府的不信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向总统递交辞呈。总统则须在10天之内表明是否接受辞职。如不接受,总统有权解散议会。在并非因议会原因政府提出辞职时,总统否决辞职请求并不一定要解散议会。总统本人则有权决定政府去留和罢免政府任何成员。

宪法规定,哈萨克斯坦为总统制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是决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基本方针并在国际关系中代表哈萨克斯坦的最高国家官员,是人民和国家政权统一、宪法不可动摇性、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象征和保证。国家政权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根据立法、司法、行政三权既分立又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原则实现。总统(包括政府)、议会、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协作、彼此制衡的关系,但总统的权力要大于议会,政府则是执行总统意志的机构。20076月,哈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确定哈政体由总统制向总统议会制过渡。

1、总统

哈萨克斯坦总统经国家全民普遍直接选举产生,掌管国家行政权。

总统拥有如下权利:(1)以国情咨文形式提出本人治国大政方针;(2)决定议会选举,召开议会会议,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3)经议会同意,任免政府总理,任免内阁成员,组建、撤销和改组不列入政府的中央机构;主持政府并就特别重要问题召开的会议;责成政府向马日利斯(众议院)提交法草案,取消或者中止(部分或全部)州和共和国直辖市一级颁布的法令;(4)经议会同意任免国家银行行长;(5)经参议院同意任免国家总检察长和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6)任免驻外外交代表机构首脑;(7)任免任期为5年的国家预算财政检查委员会主席;(8)批准国家规划;(9)根据总理呈报,批准依靠国家预算向部门的财政拨款和工资的统一办法;(10)决定举行共和国全民公决;(11)举行会谈和签署国际条约,签署已批准的证书,接受外国大使的其他代表到、离任证书;(12)担任共和国武装力量最高总司令,任免共和国武装力量最高指挥人员;(13)颁布共和国奖章,授予荣誉称号、高级军衔以及其他高级官衔和专业技能职称;(14)决定国籍和提供避难问题;(15)实施公民赦免;(16)在紧急情况下,经与总理和两院主席磋商,在共和国全部或部分地区实施紧急状态部分和动用武装力量;(17)在国家遭到侵略或国家受到外来直接威胁时,宣布实行紧急状态,进行全国或部分地区总动员;(18)组建隶属于总统卫队和近卫军;(19)任命共和国国务秘书,确定其地位和权力,组建总统行政机构;(20)组建安全委员会、最高司法委员会和其他咨询协商机构;(21)根据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行使其他权力。总统因病不能理事或叛国可以被罢免,但须经参议院和马日利斯各34议员通过才能生效。因此,罢免总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总统拥有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权、国家法律的批准权、政府机构设置的决定权、总理和政府部长的任免权、武装力量的统帅权、国家财政的控制权、外交事务的决策权,是国家“最高公务员”。国家一切大权皆掌握在总统手中。总统只对人民负责。

20105月哈萨克斯坦议会两院全票通过赋予纳扎尔巴耶夫总统“民族领袖”地位的法案。20114月哈萨克斯坦举行总统选举,纳扎尔巴耶夫总统以绝对优势赢得选举。

2、议会

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议会由上院(参议院)和下院(马日利斯)组成,两院都是常设机构。两院议员皆为职业议员。上院47个席位,下院107个席位。上院任期6年,每3年改选一半议员,下院任期5年。议员由选民以直接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参议院议员由每个州、直辖市和首都各选两人和总统指定人员组成。马日利斯议员2007年前由选区选举产生。选区按行政区划和人口大体相等的原则划分,每个选区选举议员1人。此外,有10名议员按党派选举产生。赢得7%以上选票的政党可以参加分配这10个席位。根据2007年宪法修正案,议会权限扩大,政党作用得到提升。在下院议员107人中,98人按党派比例选举产生,9人由人民大会提名;议会多数党团获得组阁权并推举总理人选;扩大地方自治权限,地方行政长官任命须经地方议会同意,州议会议员任期由4年延至5年。

本届议会是哈萨克斯坦实行两院制以来的第五届议会,20121月选举产生,纳扎尔巴耶夫总统任主席的祖国之光党获得83个议席,光明道路党获得8个议席,共产人民党获得7个议席。

议会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并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批准总统对总理、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总检察长、中央银行行长的任命;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批准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等。在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两次拒绝总统对总理任命、因议会两院之间或议会与国家政权其他部门之间不可克服的分歧而引发政治危机时,总统有权解散议会。

3、政府

政府是在总统领导下行使行政权,负责领导执行机关系统的工作。政府由总统组建,政府总理由总统提名,由议会批准,政府成员由总理提名,总统批准,政府对总统负责,可应议会要求向议会报告工作。  

20114月哈萨克斯坦举行总统选举,纳扎尔巴耶夫总统以绝对优势赢得选举。之后,纳扎尔巴耶夫总统重新任命新一届政府总理,新政府迅速完成组阁任务。20129月纳扎尔巴耶夫总统改组政府,任命原副总理阿赫梅托夫为总理。

4、司法部门

哈萨克斯坦司法权由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和检察院执行。

2007年宪法修正案提出推动司法改革,明确法、检两院职责,简化司法程序,保障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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