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中心学术审议、评定、咨询机构。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内外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组成,人数5人,其中本校学者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
第四条 学术委员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的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宽的知识面,同时应具备为人正直,追求真理,坚持学术民主,不谋私利的良好品德。
第五条 学术委员由依托学院教研室提名,学院党政联系会议决定聘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党政联系会议在正教授委员中差额提名,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的方式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的任期为每届4年,可以连任,但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因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可以增补。
学术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撤换。
学术委员的增补和撤换应由主任委员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以2/3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决职责范围的事项,并应重视发扬学术民主,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八条 审议研究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受中心主任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提供咨询。
第九条 评议中心专兼职研究队伍建设规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推荐国内外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第十条 指导、组织中心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对科研立项计划、方案、申报材料和学术交流项目进行审查,对科研成果给予验收和鉴定,对有争议的学术问题进行认定,评审申报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审议并决定中心专著资助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在相关的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中心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处理其他宜于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应当召开两次。特殊情况下,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审议重大问题时,出席的委员应不少于2/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重大问题时,应由超过与会委员的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的,须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出书面议案,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经学术委员会2/3委员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学院在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