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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规章

新疆大学中亚地缘政治研究中心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2012年02月26日 16:4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亚地缘政治研究中心的不断发展,充分调动专兼职研究人员以及研究生、本科生开展科学研究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中亚地缘政治研究中心科学研究的水平和质量,使中亚地缘政治研究中心的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进一步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中亚地缘政治研究中心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研究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学科发展、师资素质提高和人才培养服务。

第三条  科学研究应当以各学科形成的前沿成果为依托,在保持中亚地缘政治研究中心优势理论问题研究的同时,着重研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使研究成果既具有现实性,又具有前瞻性,坚持科学研究既面向未来,又能为社会实践服务。

第四条  科学研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精神,培养科学意识和氛围,树立为科学服务的理念,提倡学术民主、学术自由和学术积累,鼓励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研究形式的创新探索。

第五条  科学研究应当依托学已有的机构和平台,培育和发扬团队精神,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科研信息,提倡跨领域、跨学科、跨部门和跨行业的横向协作研究,鼓励对重大问题进行长期的跟踪性研究。

第六条  坚持科研规划制订、科研基金使用、科研项目审定、科研成果评估以及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的民主化过程,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等机构和专家、学者个人在科学研究决策中的作用,确保中亚地缘政治研究中心科研工作的正确导向。

第七条  坚持科学研究清白正派,反对弄虚作假、交易智力成果等不正之风,杜绝歪曲、篡改、剽窃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深化崇尚科学、崇尚真理的信念。

第八条  中亚地缘政治研究中心应当吸收校内外专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科研工作评估系统,设立专家库,制定评估指标,对科研规划、经费使用、科研项目、成果质量、奖励与约束等进行评估,以提升科研质量与效益。

第九条  专家库及专家评议原始资料不得向外公布。

第二章      科研规划

第十条  科研规划是中亚地缘政治研究中心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学院内部研究机构和个人编制研究计划的指南和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科研规划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学科建设方向、研究资源占有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由中亚地缘政治研究中心组织专家论证编制,经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规划确定后,每3年审订一次。审订建议由中亚地缘政治研究中心主任论证提出,经中心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科研规划每1年调整一次,调整建议由中心主任论证后提交学术委员会,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科研规划中的研究方向、经费资助和机构、平台重组与新建的临时性修改建议,可以由5名专家联名论证提出,经中心主任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的,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规划未经既定程序审订、调整和修改的,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科研规划造成不良后果的,以责任事故论处。

科研规划的实施情况是考核有关人员的社会工作量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招标课题

第十四条  根据《新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围绕基地学科建设目标设立新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地中亚地缘政治研究中心招标课题。

第十五条  在招标课题执行过程中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

第十六条  参照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项目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十七条  校级文科基地招标课题面向国内外大学、研究所等单位,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八条  校级文科基地招标课题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须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招标课题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课题的实际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单位,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课题的研究。

2.具有副教授(含)以上职称或已获得硕士学位的科研人员,具有完成招标课题能力。

第二十条  招标课题申请应符合校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当年发布的招标课题指南的资助范围。

第二十一条  招标课题于基地建设项目启动当年三个月内受理申请,课题研究期限为2-3年,课题经费分三年拨付。

第二十二条  招标课题由所在基地学术委员会推荐,科研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主持人填写招标课题合同书,纳入基地建设项目给予资助。

第二十三条  科研处和校级文科基地共同对重大招标课题进行管理。管理的内容有:

1.检查课题的进度与质量;

2.监督课题经费的使用;

3.课题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在招标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主持人每年向基地学术委员会汇报课题进展情况,并向科研处提交课题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应征得基地学术委员会同意,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招标课题研究未按年度计划完成当年研究任务的,科研处视情况向学校提出处置建议。

第二十七条  招标课题执行期结束后,应于一个月内结题,请认真填写《新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课题结题申请书》,并向依托基地和科研处提交结题档案,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取消今后申请基地重大招标课题的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科研成果

第二十八条  科研成果应当具有学术性、专业性、创新性。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承认的科研成果包括:

1.已经出版的不低于10万字的专著、编著;

2.已经发表的不低于3000字的论文、调查报告,但按照国家规定不宜公开发表的除外;

3.已经发表在省部级单位主办的报纸的理论版上、不低于3000字的文章。

4.已经被《新华文摘》、《新华月报》、《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文章。

第三十条  在本办法范围内,不作中心科研成果统计,不计科研工作量的包括:

1.教材;

2.教学辅助用书;

3.工具书;

4.译著;

5.论文集;

6.论文、调查报告、理论版文章署名在第三名以后的;

7.研究成果与本职工作无关的。

第三十一条  科研成果认定中的特殊问题,由中心主任依据学校科研处的有关规定商专家确定。

第三十二条  研究中心实行科研成果登记制度。

未在中心科研秘书处登记的科研成果,不列入中心成果统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亚地缘政治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中亚地缘政治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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